“5块糖元,比切糕还贵!”重庆,蒋女士带儿子逛街时,在一家糖果店内选了几块糖果要求称重算钱,但店员表示先切再称,万万没想到的是,5块糖果竟然花了元!
2月2日,蒋女士带儿子逛街行至一处糖果店,店员便向其推销店内的糖果,并拿出一小块儿牛轧糖给小男孩吃,小男孩感觉味道不错,蒋女士便准备买一点。
选好4块之后,店员说再买一块还可以送一块,蒋女士同意了,让店员称重算钱,可是店员却说先切再称,然后手起刀落,将几块糖果切成小块,称了一下元。
蒋女士一看这么贵就表示不要了,店员却表示这是现切现卖的,不能退,蒋女士一番交谈之下还是没退成,只好付了元。
蒋女士表示当时糖果旁边是有一个标签,上面写着12.8元,但是,旁边放了一个试吃的碗,正好将计量单位挡住了,原来是12.8元/50克。
事发后,网友纷纷表示,蒋女士这是遇到糖果刺客了,这价格堪比切糕,甚至更贵。
而且这卖糖果的手段和卖切糕的如出一辙,满满的套路啊,建议市监局好好查查,这糖果到底值不值这个价格。
从法律上讲,对于糖果店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19条第6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有,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糖果店内放置价格标签,看似明码标价,但是却用试吃碗挡住计量单位,按照正常人的一般理解,花费12.8元购买一斤糖果是比较正常的事,但是所以一般人看到12.8元,大概率就会认为该糖果的价格为12.8元/斤。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该糖果的价格为12.8元/50克,也就是说元/斤,注意这里的一斤并非一公斤。这时,糖果店就存在弱化价格标识,诱骗消费者与其交易的行为。
如果认定糖果店在售卖糖果时存在欺诈,应当如何处理?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也就是说,蒋女士花费元购买糖果,如果糖果店的行为构成欺诈,那么其要向蒋女士支付退一赔三的费用共计元。
同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第6项规定,经营者有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如果相关部门认定糖果店存在欺诈,所做出12.8元的表示引人误解的,相关部门可视情况对糖果店作出处罚。
从始至今,任何一行都应做到童叟无欺,才能在行业内立足,越做越大,任何投机取巧的行为只会加速自己生意的灭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