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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7/8 11:53:00

刘练*:法官考核,兹事体大


刘练*岁末年初,各单位都忙于开展年度考核,法院亦不例外。但执法裁判的法官终究不是普通职业,它对独立性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行业,如何考核法官攸关法官独立和司法权威,兹事体大,不可不慎。其实,法官考核如何实施有法可依,各级法院不应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我国《法官法》第八章就是专门规范法官考核的。其中第23条规定: 对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重点考核审判工作实绩。 此条规定特别补充规定考核的重点是审判工作实绩,这就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信息,即法官一年内审结了多少案件、案件判决书在释法说理论证方面的表现如何等,才是法官考核的重中之重。然而,现实的法官考核过程中违反《法官法》之规定,恣意设置考核项目的比比皆是。例如,在各级法院的法官考核中都有 信息、宣传、调研工作 方面的考核。这实际是要求法官在裁判案件的同时,还必须为所在法院(主要是为法院领导)提供有关本院的各种信息,在各级别的媒体上宣传本院工作成绩,对改革审判工作、法院队伍建设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申报本院或上级法院的各类调研课题,撰写调研报告、法学论文,等等。试想这些审判之外的宣传和调研工作,对法官的案件裁判究竟有多大助益呢?法官每年在这些工作上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值得吗?把这些作为必需的考核项目,不是与《法官法》相冲突的本末倒置之规定吗?为使法官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案件纠纷的庭审和裁判文书的制作中,法院理应逐步克减那些与审判工作实绩关系不大的考核项目,最终实现仅考核法官审判工作实绩这一项。与此同时,法官考核的频率亦应克减。现在很多法院一季度一考核,甚至一月一考核(关于考核方式,《法官法》规定 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 ,平时考核之规定不合理,应予以修订)。如此频繁的考核,人为使法官处于紧张的疲于应付考核的非审判工作状态,委实对法官正常审判工作造成了极大干扰。到底什么样的考核频率更合适,要摸索和检验,但一年仅考核一次应是底线,当然更长的时间比如两年、三年考核一次或许更适当。谁来考核法官比法官考核的项目内容更关键。《法官法》第22条规定,对法官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此等规定相当含糊。所谓 领导与群众相结合 ,在各级法院的考核实践中几乎都有一套自己的做法,但有一个共性,那就是法院领导事实上掌握着院内每位法官的考核命运。在我国现行体制下,考核法官的主体都是本法院内各级领导。为了在考核中顺利过关,或者为了获得 优秀 等级以利于今后晋升,在日常工作中普通法官难免会向法院各级领导妥协,甚至拿案件裁判权与之交易。而法院领导亦有可能充分利用考核权力,去 惩罚 那些平时不听话的普通法官,并 奖励 那些较顺从的普通法官。在案件裁判过程中,普通法官向法院领导请示不断、汇报不止,自觉不自觉地按领导意旨而非自己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独立见解去判决案件,与法官考核制度关系甚巨。法院院长等领导既能操纵司法案件的审判结果,则一旦法院领导违纪违法,就会 拔出萝卜带出泥 、牵连一大批普通法官从而形成法院窝案,这样的现象与法官考核制度亦密不可分。看似小事一桩的法官考核,实则与法院内部腐败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职是之故,无论是着眼于规范法院内部管理还是坚决惩治司法腐败,都不能不克减法官考核。现实的法官考核生态足以证明,法官考核项目和考核频率与司法腐败之间存在某种正比例关系。至少它会导致法院领导的行*管理权凌驾于法官的司法裁判权之上,司法效率随之下降,司法腐败的空间则随之上升。对法官的信任程度直接攸关司法的社会根基和权威地位。法官如缺乏应有的社会信任基础,再金碧辉煌的司法大厦也有瞬间倾覆之危险。司法大厦将倾之时,就难以挽法治狂澜之既倒。法官诚然有优劣之分,但对法官给予基本的信任应无中外之别。对法官太多太频繁的考核就是对法官的不信任,这实则是对司法和法治不信任。我们要走出几千年来的历史循环套,必须从信任法官和法治开始,与清官和人治相比,法官和法治更可靠,更值得我们去信任,不是吗?对不合格的法官,当然要依法进行惩戒或除名。但在训诫劣等法官方面,法官考核功效不彰,不可再信。不宁唯是,不合理的法官考核制度会驱使优等法官放下手中的案件去贪慕裁判天职之外的名利与虚荣。如何防止法官考核制度沦为 劣币驱逐良币 的工具,考验着吾国吾民的头脑心智和法治信念。(作者系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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